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及调整,由本行根
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六)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定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不得与董事会及其他
专门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主要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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