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
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组成及调
整,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产生。
第五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
(三)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对本行风险政策、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意见;
(四)推进本行法治建设工作;
(五)制订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六)监督、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七)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九)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
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定
第十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不得与董事
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一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会议计划及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每年度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