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5
关于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并补充核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人员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情况、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情况、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前述事项。
2.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新兴际华出具了关于公司股权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管理合法合规情况的确认函。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国有股东所在的国资管理规则补充核查新兴际华是否具备相关国资管理权限,进一步核查国资管理的合法合规,有无国有资产流失,说明核查依据与分析过程。
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公司章程是否为最近一次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如为附条件生效章程,则
除以挂牌为生效条件外,是否附有其他生效条件,如有,是否影响挂牌后公司章程效力。
4.公司披露毛利率波动是因为生石灰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但同时披露营业收入大幅上涨是因为下游行业对冶金石灰的需求量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营业收入和毛利率波动原因及合理性,修改矛盾表述。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情况,核查公司毛利率较低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
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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