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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7:35:40 股吧网页版
日照港:日照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28 层 邮编:266071

27-28/F, TowerA, COSCO Plaza, 61B Hong Kong Middle Road,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32 5572 8677/8678 传真/Fax : +86 532 5572 8667/7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日
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日照 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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