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约束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管理与公司战略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具体构成、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具体参照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制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并实施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四)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并根据其聘期,每半年发放 一次。
(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 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其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公司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公司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九条 公司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年薪的确定与发放依据公司相关薪酬
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等配套制度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核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薪酬的发放,并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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