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4,000 万股调整为 43,798.9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1,900 人调整为 1,79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00
万股调整为 36,798.9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0 万股调整为 7,000 万股。公司对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部分激励对象因岗位调动、辞职等原因放弃认购,不再纳入激励范围,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批准的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4.49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1,7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79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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