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陈力)
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着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本人在2025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1966年10月生,中国国籍。1988年7月获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7月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国际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福克斯项目、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中美富布莱特项目担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
本人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教学与科研工作,研究重点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区际司法协助、国际贸易救济、南极国际治理与南极条约体系等,在国际法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南极治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持国家与省部级项目多项,发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等专著三部、《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等合著三部,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目前兼任中国核建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仲裁员等职。2023年7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应当出席的全部董事会会议,共计13次,我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均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我对我担任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后,所审议的董事会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未对公司所审议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上与参会中小股东积极互动交流。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宝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积极参加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指导、监督作用。本人亲自出席了应当出席的全部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共计7次,主要审议了公司年度预算、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报告、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利润分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聘任财务总监等议案,并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提供建议。
2025年度,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发表如下重要意见和建议:针对内控薄弱环节,公司要完善内控系统、流程和监督;要从点到面整改、落实管理建议书中的问题;内部审计工作思路应是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战略导向;在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方面要积极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要和未来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配合,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前置研究;建议公司继续关注人工智能、钢铁大模型、低碳减排等智能化、绿色化工作;委员会要求,公司要对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如何承接监事会职权,如何落实到委员会的具体履职过程中进行研究,并形成报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年8月起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严格按照宝钢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激励的机制建设完善和执行监督作用。2025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应当出席的全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共计3次,主要审议了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薪酬执行情况报告、总经理2025年度绩效指标(值)设
置、高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议案。
2025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如下重要意见和建议:委员会了解到,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方案严格按照国资委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考核指标,目标极具挑战性。为更好发挥股权激励的引导作用,结合钢铁业属于周期性行业的特点,建议公司继续和国资委、集团公司沟通,完善指标设置,避免行业周期波动对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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