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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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宝钢股份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宝钢股份进行了审慎的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审阅的文件,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宝钢股份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3)本所仅就与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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