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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9:02 股吧网页版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年度审计工作(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下同)及有关文件的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组织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和公告前,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等事项,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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