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分工负责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年富力强、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六条 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他董事会确定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聘任。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时,董事会应根据总经理任期内的业绩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义务及奖惩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的投资与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认为必要的可以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