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及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在子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或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还应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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