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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0:18:04 股吧网页版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所属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披露职责或因工作知悉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用途、
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
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问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本条说明文件的,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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