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24 日修订)
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密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本规定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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