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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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1 点 00 分在山东省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 99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 704 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山钢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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