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切实落实薪酬的约束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内外兼顾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与行业薪酬水平相协调。
(二)权责对等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相符合。
(三)着眼长远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合。
(四)奖惩对等原则:体现激励和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结果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组织: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其任职岗位的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如因承担公司专项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或根据国资监管要求确需发放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津贴发放不应与其在公司或股东单位担任的其他职务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情况确定,按月进行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挂钩,每年根据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要求,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限,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高级管理人员贡献的奖励挂钩,具体方案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另行确定。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公司预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
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
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
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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