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3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冠捷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会于该等要约、邀请或出售在并无递交登记文件或不可获得适用登记豁免或其他宽免之情况下将为不合法之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冠捷证券。本联合公告不得在或向其刊发、登载或分发将构成违反有关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刊发、登载或分发。
本联合公告于联交所发布,同时亦于新加坡交易所发布。
CEIEC (H.K.) LIMITED TPV TECHNOLOGY LIMITED
华电有限公司 冠 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联合公告
(1)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及
(3)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
TGL最终实益拥有人于冠捷的权益
及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已发行相关证券数目更新
兹提述华电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冠捷」)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该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 仅供识别
除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告使用的词汇应具有该联合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TGL最终实益拥有人于冠捷的权益
除外员工所持的冠捷股份
根据TGL最终实益拥有人提供的资料,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即该联合公告日期),除外员工(即透过于TGL的实益权益持有冠捷股份以外的TGL最终实益拥有人(TGL唯一注册股东及最终实益拥有人之一王先生除外))合共于39,701,416股冠捷股份(占冠捷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1.69%)中拥有权益(不包括透过彼等于TGL的实益权益)。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王先生于1,468,000股冠捷股份中拥有权益(不包括彼透过TGL的权益)。
存续股东张先生为除外员工之一。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张先生于7,200,000股冠捷股份中拥有权益(不包括彼透过TGL的实益权益)。
TGL最终实益拥有人持有的购股权
此外,根据TGL最终实益拥有人提供的资料,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TGL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不包括张先生,惟包括宣迈克先生及王先生)合共持有9,950,000份二零零三年购股权及3,954,000份二零一五年购股权。全面行使所有有关购股权将导致发行13,904,000股新冠捷股份(占冠捷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0.59%)及冠捷经发行有关新冠捷股份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0.59%。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张先生持有400,000份二零一五年购股权。诚如该联合公告所披露,张先生已承诺不会行使其所持有的任何购股权,并就其所有购股权计划接纳购股权要约。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i)宣迈克先生持有400,000份二零零三年购股权及116,000份二零一五年购股权;及(ii)王先生持有400,000份二零零三年购股权。
份的一部分。然而,该等除外员工将不得于法院会议就计划投票及不得于股东特别 大会上就存续安排投票。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已发行相关证券数目更新
冠捷董事会谨此宣布,根据二零零三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合共1,300,000份行使价 为5.008港元的二零零三年购股权因员工辞任而自该联合公告日期起直至本联合公 告日期止失效。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冠捷的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 4)包括(i) 2,345,636,139股已发行冠捷股份;(ii) 17,370,000份根据二零零三年购股 权计划授出的未行使购股权,每份涉及1股冠捷股份;及(iii) 8,128,000份根据二零 一五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未行使购股权,每份涉及1股冠捷股份。除上文所述外,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冠捷并无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谨此提请冠捷及要约人的联系人披露彼等买卖冠捷的任何相关证券的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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