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6
第二节 正 文 ......8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8
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32
第三节 签署页 ...... 6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
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象发行 股股票
发行人/公司/中远海能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海兴轮船股
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运/直接控股股东 指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远海运集团/间接控股 指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
上海 LNG 指 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中发香港 指 中 海 发 展 ( 香 港 ) 航 运 有 限 公 司 /CHINA SHIPPING
DEVELOPMENT (HONG KONG) MARINE CO., LIMITED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 指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LNG 指 液化天然气
LPG 指 液化石油气
《公司章程》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报告》 指 2024 年发行人完成了收购深圳中远龙鹏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70%股权、海南招港海运有限公司 87%股权、上海中远海能
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中远海能化工运输(香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