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作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华电国际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推动双方业务共同发展,经华电国际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电国际与关联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甲方: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协议期限
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 3 年。
华电财务将以非独家形式向华电国际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
4、交易预计额度
(1)存款业务:华电国际在华电财务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 亿元且不高于华电财务给予华电国际的融资每日余额(华电国际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并计算)。
(2)综合授信服务业务:华电财务为华电国际提供的年度综合授信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其中贷款余额不超过 250 亿元。
5、交易定价
(1)存款业务:华电国际在华电财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并且不低于华电财务吸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结算服务:华电财务将承担所有结算服务的相关费用;
(3)综合授信服务业务:华电国际在华电财务的贷款利率及贴现费率等应不高于同期中国主要商业银行融资利率、费率并且不高于华电财务向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发放同种类融资业务所确定的利率、费率;
(4)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华电财务向华电国际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不高于千分之四/每年且不高于华电财务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
6、责任义务
华电财务向华电国际提供的存款和结算服务,须在保证华电国际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华电财务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华电财务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以保证华电国际的利益。
华电财务负责保障华电国际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开展未获得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华电财务应配合华电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更新、执行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确定的风险情形,华电财务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华电国际,并配合华电国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华电国际有权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华电国际存放于华电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华电财务应当予以配合。
华电财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定期向华电国际提供财务报告,并配合华电国际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华电财务在为华电国际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华电国际在华电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华电财务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华电国际的存款,华电国际有权从华电财务已经提供给华电国际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华电国际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如因华电财务过错发生资金损失,华电财务应全额赔偿华电国际的损失,且华电国际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如华电财务无法全额偿还华电国际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华电财务发放给华电国际的贷款抵补。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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