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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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冠捷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会于该等要约、邀请或出售在并无递交登记文件或不可获得适用登记豁免或其他宽免之情况下将为不合法之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冠捷证券。本联合公告不得在或向其刊发、登载或分发将构成违反有关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刊发、登载或分发。
本联合公告于联交所发布,同时亦于新加坡交易所发布。
CEIEC (H.K.) LIMITED TPV TECHNOLOGY LIMITED
华电有限公司 冠 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联合公告
(1)要约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之建议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3)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
及
(4)恢复冠捷股份买卖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
* 仅供识别
1. 绪言
要约人和冠捷联合公布,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交易时段后),要约人请求
冠捷董事会向计划股东提呈建议,内容关于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拟通过
计划方式将冠捷私有化。计划完成后,要约人、中国电子和存续股东将合共
持有冠捷全部已发行股本(其中存续股东将合共持有冠捷已发行股本约
11.04%),且冠捷股份在联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将被撤销。
2. 建议之条款
建议将以计划方式实施。计划将订明,如计划生效,计划股份将予以注销,
以换取要约人按以下金额向各计划股东支付注销价:(i)就在联交所上市的每
股计划股份,以现金支付3.86港元;或(ii)对于持有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股
份的每个计划股东而言,就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每股计划股份,以新加坡
元现金支付等值于3.86港元的金额(按支付注销价当天的适用汇率计算)。
所有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计划股份均在CDP寄存。有意以港元收取注销价
的新加坡冠捷股东,可选择转让其冠捷股份以在联交所买卖,而有关转让在
任何情况下必须于记录日前进行。新加坡冠捷股东可藉签立相关表格及向
CDP缴付象征提取费以从CDP提取股份(提取最多1,000股冠捷股份为10.70
新加坡元;提取超过1,000股冠捷股份为26.75新加坡元),提取在新加坡交易
所买卖的冠捷股份,并向冠捷的股份过户登记处缴付费用。
注销价将不会增加且要约人并无保留有关权利。
建议和计划的实施取决于下文标题为「建议条件」部分所述的条件达成或获豁
免(如适用)。所有条件须于最后截止日期(或要约人和冠捷可能协定、百慕达
最高法院允许且在任何情况下经执行人员许可的较后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
豁免(如适用),否则建议将不再进行,计划将告失效。
3. 冠捷股权结构和计划股份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冠捷法定股本为40,000,000美元,分为4,000,000,000股
冠捷股份,且冠捷已发行2,345,636,139股冠捷股份。
只有独立股东可在法院会议上就批准计划的决议案进行投票,并在股东特别
大会上就批准存续安排的决议案进行投票。要约人、中国电子和存续股东所
持有的冠捷股份将不构成计划股份的组成部分,且将不会在法院会议上就计
划投票,亦不会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存续安排投票。全体冠捷股东将有权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批准与注销计划股份有关的任何冠捷已发行股本削减
以及将上述计划股份注销所导致冠捷账簿中产生的进账额用于全数按面值支
付在注销计划股份的同时向要约人发行的、数量等同于已注销计划股份数量
之新冠捷股份的特别决议案投票,并使上述内容生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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