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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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富 产 业 信 托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日期为2003年7月4日之信托契约(经修订)于新加坡共和国成立)
(股份代号:香港:778)
由置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1)受托人的退任及委任
及
(2)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 7.5(d)段的呈请
兹提述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19 日之公告(「该公告」),置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置富产业信托之管理人(「管理人」))谨此宣布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Singapore) Limited(作为置富产业信托之受托人)的退任及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置富产业信托之新受托人)的委任。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未定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A. 受托人的退任及委任
继该公告后,管理人谨此宣布:(a) 所有先决条件经已达成;(b)(i) HSBC InstitutionalTrust Services (Singapore) Limited(作为置富产业信托之受托人)的退任及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置富产业信托之新受托人)的委任;及 (ii) 新受托人关连人士交易豁免及终止现有受托人关连人士交易豁免,已于今日起生效。
B. 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7.5(d)段的呈请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7.5(d)段列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透过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持有房地产项目,惟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可拥有超过两层的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据该段注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可在理据充分的特别情况下容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拥有额外一层或多层特别目的投资工具。
由于变更受托人需改变置富产业信托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法定拥有权,管理人同时重组了置富产业信托持有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方式,在置富产业信托新受托人与其他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插入一层新的特别目的投资工具 Hongson Investment Limited (「该重组」),从而提供弹性及促进未来任何一层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任何集团重组。管理人确定该重组对置富产业信托及基金单位持有人并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分别为经简化后: (a) 该重组前置富产业信托物业的控股结构; 及(b) 该重组完成后的置富产业信托物业的控股结构(「新控股结构」)。新控股结构将导致置富产业信托透过多于两层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持有某些物业(即荃荟、都会駅、置富嘉湖及丽港城商场,该等物业统称为(「该等相关物业」)。
(a) 重组前控股结构
(b) 新控股结构
证监会已允许于相关物业使用不多于三层特别目的投资工具以完成该重组及除非得到证监会的额外批准,置富产业信托以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最多层数持有相关物业的条件不变。
承董事会命
置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置富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行政总裁
赵宇
香港,2019年10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管理人董事包括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徐胜来先生;非执行董事赵国雄博士、林惠璋先生、杨逸芝小姐及马励志先生;执行董事赵宇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郑爱萍女士、杨美安女士及高宝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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