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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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173 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 )执行了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以下简称“相关监管要求及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
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
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指引编制专项报告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
organis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173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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