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9401 证券简称:新复大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中兴 华 审 专 字 (2019) 第010900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准意见的对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如下:
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1、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1)关联方关系的识别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5所示,期末存货-委托加工物资余额5,969,709.56元,占期末存货余额的76.66%,为新复大公司委托沙洋美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洋美众公司”)进行加工的物资。同时,新复大公司也向沙洋美众公司销售产品,期末对沙洋美众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128,983.00元,占整个应收账款的18.04%。公开信息查询到沙洋美众公司的部分股权已出质给自然人姚心宇,姚心宇为新复大公司股东上海雷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2019年5月29日新复大公司董事会会议提名姚心宇为新复大公司董事,且姚心宇与新复大公司存在涉诉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上述一系列关系的存在,我们质疑新复大公司与沙洋美众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而新复大公司未将沙洋美众公司识别为关联方关系。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新复大公司与沙洋美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由此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7
(2)涉及诉讼纠纷案件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复大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2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2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1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料。新复大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涉诉事项的相关资料;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到的案件信息有限,我们无法得知案件的具体情况。新复大公司未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考虑其影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无法获知新复大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复大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2、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新复大公司2018年发生净亏损6,800,482.42元,且201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89,348.88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新复大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12,881,996.50元,累计未支付职工薪酬2,067,492.11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新复大公司位于温岭的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新复大公司实际控制人郏晨光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新复大面临多个涉诉事项。上述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新复大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2、对上述三项导致无法表示保留意见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责成相关当事人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在调查结果出具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新复大海洋生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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