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07-03 19:03:06 股吧网页版
请庄托滚出这里

公告日期:2019-07-3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泓富产业信托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之香港集体投资计划)
(股份代号:808)

由泓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以泓富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及现金

向泓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泓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 信托基金管理人(作为泓富产业信托(「泓富产业信托」)之管理人)已于二零 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每个泓富产业信托基金单位(「基金单位」)3.4107港元 (即市价)收取3,948,596个基金单位及295,303港元,作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之付款。
于上述发行基金单位(统称「发行」)前,信托基金管理人没有持有任何基金单 位。于发行后,信托基金管理人将持有3,948,596个基金单位,约占紧随发行后已 发行1,498,090,958个基金单位之0.26%。
谨请参阅泓富产业信托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出之公告,董事会宣布,根据组成泓富产业信托而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订立,并经不时修订、更改及补充之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条款,信托基金管理人已选择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以基金单位方式,悉数收取与泓富产业信托就其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售」)而收购之房地产有关之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并按20%现金加80%基金单位之方式,收取与任何泓富产业信托于首次公开发售后所收购之房地产有关之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董事会宣布,信托基金管理人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收取以每个基金单位3.4107港元(即市价)发行之3,176,250个基金单位及246,323港元(以现金支付)作为基本费用为数11,079,561港元之付款,另外收取以每个基金单位3.4107港元(即市价)发行之772,346个基金单位及48,980港元(以现金支付)作为浮动费用为数2,683,223港元之付款,合共作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之全部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之付款,合计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管理费。以3,176,250个基金单位及246,323港元作为基本费用之付款,另外以772,346个基金单位及48,980港元作为浮动费用之付款,其厘定基准与信托契约有关条文一致。
根据信托契约所定义,每年的基本费用为相关时间物业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的0.4%,而信托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以相关基本费用款额按当时市价(定义见信托契约)可购买之基金单位数目。
根据信托契约所定义,每年的浮动费用为泓富产业信托所拥有每项房地产之物业收入净额(未扣除浮动费用)的3.0%,而信托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以相关浮动费用款额按当时市价(定义见信托契约)可购买之基金单位数目。
根据信托契约,市价乃按向信托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之日前最近10个交易日(定义见信托契约)期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日常交易过程中所有在联交所进行的基金单位交易每个基金单位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厘定。
以基金单位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乃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授出之豁免(「豁免」),该发行毋须事先获得泓富产业信托基金单位持有人之特定批准。
根据豁免,各财政年度向信托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作为支付全部或部份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将计入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信托基金管理人可在毋须经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下于每一财政年度发行相当于在市场流通基金单位数目20%之基金单位之一部份。此外,各财政年度用于支付该财政年度全部或部份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之可发行基金单位上限,为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日市场流通基金单位总数加上于有关财政年度因泓富产业信托收购房地产(如有)进行融资而发行之单位数目总和之3%。于发行后,用于支付信托基金管理人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之部份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合计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管理费)约占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市场流通基金单位总数0.53%。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间,泓富产业信托概无因收购房地产进行融资而发行任何基金单位。

于发行前,信托基金管理人没有持有任何基金单位。于发行后,信托基金管理人将持有3,948,596个基金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