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9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38224 证券简称:集酷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7/24
诉讼受理日期:2019/7/24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峰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芊芊、贾海鹏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洪春华、北京市释胜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公告编号:2019-03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就金海湖坝前广场集装箱项目签订的承揽合同产生
纠纷,2016 年 7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金海湖坝前广场集装箱商业
小镇项目集装箱模块化建筑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总价 1,838,000 元。同时,后续金海湖坝前广场 A、B 区和精神堡垒项目产生了增项,金
海湖坝前广场 C 区集装箱模块和增项共计 1,695,905.29 元。2016 年
7 月 28 日现场安装完成,进行了验收。原告在 2016 年 5 月份支付合
同款 100 万元,剩余货款 2,533,905.29 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533,905.29 元,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销售
货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违
约金金额为 273,547 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 年 1 月 9 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京 0113 民初 1724 号。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项目集装箱模块化建筑产品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中,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中甲方的公司地址
为北京市朝阳区。该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5 日,经法院核实,
该期间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交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
公告编号:2019-034
2019 年 7 月 24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
京 0105 民初 22302 号,于 2019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朝阳区人
民法院第二办公区 4 层 24 法庭开庭。开庭双方对结算数据和付款金额有异议,结算数据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结算和付款金额不认可。被告实际已支付金海湖项目金额 2,512,258 元,尚未支付 535,054.47 元。庭后原告需补提交收款说明。目前法院对此案尚未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13 民初1724 号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 0105 民初22302 号
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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