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沙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网址:http://www.qiyuan.com
邮政编码: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二〇二六年六月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湖
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9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3,780,881,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190%(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69,698,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5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