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对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1)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2)其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
定。
就本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 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 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 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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