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或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另行要求的时间内;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或“内幕信息”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法》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下同)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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