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与内控管 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
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对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宜,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
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可以视子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资金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
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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