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
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人数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及设立正规而 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三)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 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董事更换、重新委任或继任的意见或建议;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执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审议实现目标的进展,并将其审议的相关政策或其摘要披露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
(九)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
(经不时修订)内薪酬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
(十)根据董事(包括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就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
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十一)根据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及目标审核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十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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