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7:52:03 股吧网页版
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
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人数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及设立正规而 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三)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 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董事更换、重新委任或继任的意见或建议;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执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审议实现目标的进展,并将其审议的相关政策或其摘要披露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

(九)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
(经不时修订)内薪酬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

(十)根据董事(包括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就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
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十一)根据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及目标审核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十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