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规定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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