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及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优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盈利水平、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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