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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5〕第50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浙江舟山
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瑞评报字[2025]第 502798 号

(共一册,第一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4

二、评估目的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1

五、评估基准日 ......11

六、评估依据 ......12

七、评估方法 ......1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4

九、评估假设 ......26

十、评估结论 ......2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9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3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34

I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我们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权属瑕疵。但我们仅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十、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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