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储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可在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
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资产营运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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