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7 17:16:21 股吧网页版
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办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相关人士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
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作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