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或受聘审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对公司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公司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以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系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管机构重大政策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 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年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
(三) 财务收支、筹融资、资产管理、股权债权管理、经营效益和管理绩效情况;
(四) 工程建设、物资和服务采购、招投标项目、重要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管理活动;
(五)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 对公司管理权限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 关注和检查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相关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与内部审计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调查)对象按时提供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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