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工作,强化激励约束,有效调动企业经营者工作积极性,切实实现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坚持业绩导向、贡献优先,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直接挂钩,实现薪酬能增能减、奖惩分明。
(二)权责匹配原则:薪酬标准与岗位职责、管理难度、经营风险、岗位贡献相适配,统筹行业薪酬水平、区域薪资标准及公司经营承载能力,做到岗酬对应、责利统一。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健全绩效考核、薪酬核减与追索扣回机制,对违规失职、业绩不达标、造成资产损失的人员从严约束,强化履职责任。
(四)长期稳定原则:兼顾短期业绩与长期发展,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完善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防范短期经营行为。
(五)公开透明原则:薪酬管理、考核、发放流程公开透明,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名董事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次议题的讨论、审议及表决,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董事会成员薪酬:
非独立董事:专职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及津贴;
独立董事:其津贴按照股东会批准的标准核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照股东会已批准的标准执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