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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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 ...... 7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
浦路 367 号林浦广场 5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江丽、郑莉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八)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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