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三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后续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在披露上述信息时还应当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所涉文件类型;
(二)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参考本制度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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