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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8 15:35:00 股吧网页版
楚天高速: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9


证券代码:600035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公告编号:2026-038

公司债简称:25 楚天 K1 公司债代码:242698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抗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申请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3,123,288 元(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及其他
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后,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026 年 5 月 27 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投资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武检民监〔2026〕66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睿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熙合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
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对

天风天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9 月 9 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
(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东湖高新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睿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2024 年 9 月 23 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1 月 28 日,投资公司收到
武汉市中院(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院以天风天睿公司履行指定义务即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保证约定不明为由驳回投资公司上
诉,维持原判。2025 年 5 月 14 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5 年 8 月 27 日,投资公
司收到湖北省高院(2025)鄂民申 3284 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院驳回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投资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于
2026 年 3 月 4 日收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通知书》(鄂武检控民监受〔2026〕
111 号)。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2024-051、2024-058、2025-040、2026-015)。

2026 年 5 月 27 日,投资公司收到武汉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鄂武检民监〔2026〕66 号)。

(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

武汉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投资公司的监督申请。武汉市检察院认为,虽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与《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承接关联性,但两份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和内容是不同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是投资公司与天风天睿公司签订的,约定了天风天睿公司要承担的购买义务由天风天睿公司履行或其指定的机构履行,天风天睿公司指定了武汉熙合公司履行,其指定义务已经完成即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使案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天风天睿公司有义务保证指定机构完全履行购买义务,但是该保证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无法确定天风天睿公司对指定机构不完全履行购买义务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武汉熙合公司受天风天睿公司指定与投资公司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天风天睿公司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不是该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则该协议不可能为天风天睿公司设定合同义务,该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是针对武汉熙合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因此投资公司要求天风天睿公司支付案涉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没有充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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