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定期报告编制职责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10 年 2 月 4 日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2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定期报告编制职责
第一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期报告披露事项负有首要责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定期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节 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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