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
其中,职工董事至少一名,执行董事与职工董事的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
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四) 制订本行的发展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并重点关注人
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监督战略实施;
(五) 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合规管
理职责;
(六)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本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本行境内外分行的
设立、升格、终止等(已授权的相关事项除外);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 决定本行行长奖励基金按利润总额的提取比例;
(十四) 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方案、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六) 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
规范与价值准则;
(十七)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 定期评估和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一) 制订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审批和监督
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十二) 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本行资本管理、杠杆率
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的最终责任,设定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审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事项,履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管理职责;
(二十三) 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四) 制定本行的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数据治理
相关重大事项,承担数据治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五) 审议本行环境、社会和治理(简称 ESG)发展战略、
基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报告,审批或授权审批 ESG 相关重大事项;
(二十六) 审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
(二十七) 建立和完善本行重大损失问责机制,制定高级管
理层履职问责制度;
(二十八) 承担股东事务的最终管理责任,建立本行与股东
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九) 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十)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发行优先股及本
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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