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
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
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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