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其中,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仅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约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或结
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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