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完善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购股份,是指因下列情形回购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股份回购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七条 公司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条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公司自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者取得注册批复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第十条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受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第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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