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及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须对外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加强对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众媒体及时、合规、透明地提供准确无误且完整一致的公司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内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分为法定披露信息和自愿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报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间接控股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内披露事宜,遵照相关规则执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法定披露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披露与投资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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