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证监会核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A股 指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
普通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订稿)》 计划(草案修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草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案)》 计划授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章程》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受到限制的
限制性股票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激励
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授予日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元 指 人民币元(除非另有规定或特别说明)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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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董事会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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