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币资金理财
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是货币资金短
期管理的方式之一,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以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
的原则,投资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投资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其相应要
求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
2、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内。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2、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取较高者计算。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每年初根据金融及货币市场的整体情况、风险分析、收益率
水平等,制定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对当年的委托理财的配置、风险偏好、资金配比以及产品的选择等进行总体规划,并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投资授权董事长负责有关具体操作事宜。具体经办部门及流程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根据委托理财投资的不同产品确定对应的具体经办部门,分别
履行相关职责。其中,公司投资管理部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为除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业务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投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由财务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制定投资方案,提交公司总裁审批、董事长批准;
(二)具体经办部门申请划拨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应办理用款相关手续,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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