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证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立的证券账户和所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此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25%。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相关概念释义: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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