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须严格根据公司的授权流程以及本制度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 6 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条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可以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在进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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