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原则上只购买保本型、低风险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达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募集资金只可用于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
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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